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已起诉)、孙某某(已判决)在青山区某某大厦成立内蒙古倚某艺术品文化传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担任公司董事长、杨某某担任总裁、孙某某担任总经理。2014年3月27日至2014年12月5日,张某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某某。该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通过发放传单、讲座等宣传方式,以2万元、5万元、10万元价格向不特定人群销售蓝珀珠,承诺客户购买的珠宝将以回租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返利,同时对外谎称公司的藏品升值幅度高,返利空间大,珠宝将拿到国外进行参展,会赚取大量参展费用,骗取客户信任。2014年3月27日至2015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客户资金合计18568645元。经鉴定,该公司销售的2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200元,销售的5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600元,销售的10万元的蓝珀珠宝价值3000元。
裁判结果
青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1856864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张某某违法所得18568645元继续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法官剖析
本案中,张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通过媒体、讲课、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宣传“承诺客户购买的珠宝将以回租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形式还本、返利”,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造成投资人18568645元资金无法追回,是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而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单位或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影响已经从单纯的扰乱金融秩序、妨碍金融安全,上升到了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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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应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