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具体而言,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告知义务: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必须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其可能导致投资风险的信息及适当性匹配意见。
2、风险警示义务:对于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需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
3、适当性匹配义务:经营机构需确保所销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当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等级不匹配时,应当以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的方式向其说明产品或服务的运作方式,并将最大损失风险以显著、必要的方式作出特别说明。
4、举证责任倒置:当普通投资者与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时,经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