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7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某世纪研学”中宣传“状元伴学”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从事研学活动服务业务,在其微信小程序“某世纪研学”中发布北京某知名大学状元伴学研学产品信息,信息中包括深度参观体验某知名大学、“状元伴学:研学中与状元结为伙伴,树立榜样,研学结束后提供线上伴学服务,状元持续陪伴学生一个学期,帮助孩子养成学习习惯、掌握学习方法,解决孩子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及人物信息和照片、“已售1274件”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既无法确保研学游学员均能够走进某知名大学校园内,又无法提供其宣传的“状元伴学”中状元的相关材料,也无法提供已售数量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不实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如实向消费者说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各项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恶意隐瞒相关事项、误导消费决策、侵害公众合法权益。
《风险提示》
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交易及相关业务。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投资者应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严格遵守反洗钱相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