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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案例:周某、童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打击非法专栏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11-29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被告人童某、吴某委托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平台软件电脑客户端和手机APP,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刘某等人预谋后,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周某、童某、吴某等人谎称由“GBC”平台系统生成的“GBC”币、财富币是区块链虚拟货币,具有巨大升值空间,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通过微信群、朋友圈采取传销组织形式层层发展下线,并在某大酒店召开“GBC”全国推广会,公开虚假宣传“GBC”公司总部在英国,是某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欺骗会员购买“GBC”币,以后来者投资支付先前者提现,其实并无实际经营。2018年7月23日,周某、童某要求成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软件下线并删除数据。周某、童某、吴某、刘某等人通过收集大量他人银行卡,以POS机套现、银行卡提现等方式转移和非法占有“GBC”会员资金。至案发,“GBC”平台已发展会员47层。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进出资金34.08亿元,其中亏损会员账号40480个,亏损6.29亿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童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吴某、刘某作用相对较小,周某、童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十五年至十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不法分子以新兴领域私募基金、区块链、虚拟币、新能源、影视投资等为噱头,同时采取传销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本案中,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GBC”平台为依托,公开向不特定人进行虚假宣传,以不同投资额对应不同收益率为诱饵,按照传销组织的架构发展人员,周某等人的行为属于通过传销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同时构成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周某、童某、吴某、刘某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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